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林刑诉〔2018〕3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231968********,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镇**村**片**组**号。2018年5月28日,因涉嫌滥伐林某罪被刑事拘留,6月1日,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2331970********,汉族,江西省铜鼓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省**县**镇**村**组。2012年12月17日,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8年5月28日,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被刑事拘留,6月7日,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75********,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镇**村**组**号。2017年10月27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2018年5月28日,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被刑事拘留,6月7日,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滥伐林某犯罪,被告人钟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犯罪,于2018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唐某某为了清理**镇**村**山场**岭山场油茶基地内的杉树,在没有办理林某采伐证的情况下,将油茶林内的杉树砍伐并加工成2-2.5米长的杉原木并堆放在山场;2018年3月份至4月份,被告人唐某某为了在自己的流转的**镇**村**冲山场修路,在没有办理林某采伐证的情况下,将准备修路山场的杉树砍伐,其中一部分杉树加工成2-2.5米长的杉原木。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钟某某伙同廖某某三人合伙在**镇**村**组成立了协合农产品加工厂,主要收购杉原木加工拼板。2018年4月16日至18日,被告人王某某、钟某某在廖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且被告人唐某某未提供任何林某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由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唐某某联系收购其在**镇**村**岭和**冲山场砍伐的杉原木,由被告人钟某某到山场收购木材,其中在**岭山场先后分6车收购被告人唐某某滥伐的杉原木25.7109立方米;在**冲山场收购被告人唐某某滥伐的1车杉原木计7.2258立方米共计杉木32.9367立方米,并运输到加工厂准备用于加工。另外遗留在**冲山场现场杉树24根,并有60筒2米长的杉树筒子由被告人唐某某运输回家中。
经浏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专业技术人员换算,被告人唐某某遗留在**冲山场现场杉树24根,计材积1.2立方米,及家中60筒2米长的杉树筒子计材积0.812立方米,共计折活立木蓄积2.91立方米。被告人钟某某、王某某收购被告人唐某某放在加工厂的杉原木计材积32.526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47.1立方米。被告人唐某某总计滥伐的杉树34.5378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50.01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钟某某、王某某分别于2018年4月23日、4月24日、4月23日主动到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唐某某退赃254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浏阳市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检尺码单,木材检验员资格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人员资格证,到案经过,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②证人柳某某、唐某甲、刘某某、廖某某、汤某某、唐某乙、屈某某证言;③活立木蓄积换算证明书;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⑤被告人唐某某、钟某某、王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钟某某、王某某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某罪追究被告人唐某某刑事责任,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追究被告人钟某某、王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王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唐某某、钟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 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放
2018年8月16日
附:一、被告人唐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597319****。被告人钟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357616****。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868483****。
二、移送案卷材料三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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