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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涉嫌诈骗罪)(公开版)_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宁检公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现住新宁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31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新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万某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唐某某谎称自己叫李某某。2017年5、6月份,唐某某对万某某谎称其在政府有关系,可以帮忙弄到“特制低保指标”和“安置房指标”,如需要的话赶快交钱办理,被害人万某某以为真,并将此事告知亲朋好友。后万某某本人筹资,并向被害人刘某某、雷某某、郑某甲、郑某乙、徐某某、陈某某、付某某等人收取“特制低保指标”或“安置房指标”款共计约40200元全部交予唐某某。被告人唐某某收到钱后,便离开当时的租住地返回**镇**村老家,将所骗钱款挥霍一空,并拒绝接听万某某的电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欠条、借条、被告人唐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述;5.辨认笔录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海平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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