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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辽宁省丹东市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丹东市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元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003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票市**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4月2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唐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陆某某****,谎称招聘兼职刷单并给付佣金。被害人陆某某按照唐某某的要求下载分期乐APP,通过该平台借款7049元人民币用于购买7张中石化的加油卡。之后被告人唐某某又假借返款系统故障为由,欺骗陆某某通过360借条APP借款3021元人民币,用于在分期乐APP上再次购买了3张中石化的加油卡,而后要求陆某某将所购得的10张加油卡卡号及密码通过微信发送****。被告人唐某某将该10张加油卡通过闲鱼APP出售后套现97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日常花销。2019年11月27日,公安人员在其家中将唐某某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家属已向被害人陆某某退赔全部赃款,并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底卡、电话查询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22张,指认照片2张、收条、谅解协议书等;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丹东市元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董兆华
代理检察员: 高令昆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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