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4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万州**小区**栋**室。2012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9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城口县,住城口县**乡**村**组。2005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韩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韩某某经预谋后驾车至西安市阎某某**小区实施盗窃,二人在小区内随机寻找作案目标,后来到C1栋1单元11楼1103室被害人陈某乙前,唐某某先敲门,确定室内没人后由韩某某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打开房门,韩某某刚进入室内,陈某甲听到声响从卧室出来,唐某某、韩某某遂逃离现场。
2.2019年11月13日10时许,唐某某、韩某某二人再次来到皇冠花园小区被害人陈某乙前欲入室盗窃,唐某某敲门后发觉室内有人遂与韩某某逃离,陈某甲追至楼下抓住唐某某并报警,韩某某逃离现场。
2020年1月6日,韩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之被告人唐某某、韩某某作案时所使用的工具锡纸条等;
2.被告人唐某某、韩某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唐某某、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之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韩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韩某某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莉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韩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视听资料光盘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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