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公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5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现住**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唐某某和被害人陈某乙既是亲戚关系又是邻居关系,但两家人的关系一直不好。2018年10月19日下午16时许,被害人陈某乙与被告人唐某某、谭某甲两夫妻因家门口修路一事发生争吵,随后引发了打架,双方各有损伤,其中,被告人唐某某用手朝被害人陈某乙的胸口位置打了几下。经株洲犀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唐某某损伤致面部浅层皮肤划伤及多处软组织挫伤,鉴定为轻微伤;被害人陈某乙左胸第7、8根肋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左手背部4厘米长的皮肤裂伤鉴定为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在下东派出所和村委会的调解下,由被告人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陈某乙医疗费等赔偿款壹万柒仟伍佰元整(¥17500),被害人陈某乙表示了谅解。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接待笔录、到案经过、(3)鉴定意见通知书、(4)调解协议、刑事谅解书、(5)户籍资料;2、证人谭某甲、谭某乙、陈某甲、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株犀城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587号、第585号《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提取笔录;8、讯问视频光盘1张、询问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伟

2019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73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资料光盘2张。

3.证人谭某甲、谭某乙、陈某甲、朱某某。

4.起诉书副本1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