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Z22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 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户籍地址:广东省罗定市**街道**村委**队**号。2005年11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云浮市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8月向一名“废泰”的男子以抵500元赌债的方式获得一辆套牌红色男装摩托车(发动机号、车架识别代号被明显打磨)使用。于2020年1月2日唐某某驾驶该车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该车是于2019年6月份被盗的车辆。经认定,该车价值为6834 元。案发后,该车已发还给车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勘验、辨认笔录;4.价格认定书;5. 书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摩托车而用其抵债并持有、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开明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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