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256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房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唐某某通过手机联系卖淫女谢某某、吴某某、黄某某和嫖客进行卖淫活动,并从卖淫女收取的嫖资中抽取好处费。当日,被告人唐某某转租本市天河区**号**房容留上述卖淫人员实施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扣押的手机等书证物证;

2.证人谢某某、吴某某、黄某某、谭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6.电子数据等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洁 

检察官助理:刘小霞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5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建议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