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0726********2515,土家族,大专文化,经商,现住湖南省石门县**街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23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湘******小型轿车行驶至石门县**道**北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唐某某的酒精检测结果为145.7毫克/100毫升。执勤民警随即将唐某某带至石门县中医院提取其体内血液样本,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4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学刚
2019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887491****。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移送。
3.证人名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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