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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63********,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区,高中文化,个体经商现住山东省新泰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唐某某(山东省*****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与王某甲(另案处理)联系,在明知王某甲没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准备为该公司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焦油(属危险废物),后王某甲通过范某某(另案处理)联系,由任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50余吨上述物质运输至霸州市杨芬港镇樊李杨村村北土坑内进行倾倒,严重污染环境。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6月13日经电话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支付了60万元的环境治理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乙、崔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王某甲、范某某、任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唐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玉彪

检察员助理:李想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山东省新泰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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