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77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4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去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赤岗新村东园街13号门口路段,因被害人陀某某停放上址附近的小汽车阻挡其本人小汽车通行而心生不满,遂返回家中取来扳手对被害人陀某某的小汽车进行打砸,致使该车右前大灯、玻璃、倒后镜等多处损坏(经鉴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7639元)。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陀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882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六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蔚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依法保全的作案工具活动扳手一个(详见证据保全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