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7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和被害人韦某甲产生情感纠纷后,被告人唐某某准备菜刀、黑色毛线帽、手钳、头灯、石灰粉等工具,预谋杀害韦某甲。2020年4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头戴黑色毛线帽和头灯潜入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被害人家中,先用手钳剪断电线,故意弄出响声后在一楼卧室门后伏击。韦某甲听到动静后打着手电筒到一楼客厅,被告人唐某某先从衣服口袋内掏出一把石灰粉洒向韦某甲,然后持菜刀砍向韦某甲,韦某甲边用手遮挡边呼救,被被告人唐某某砍伤左侧头部、左肩、左手臂。韦某甲之父韦某乙闻讯赶到一楼客厅,被被告人唐某某持菜刀砍伤左耳、左颈部、右胸部。被害人韦某乙拾起一把锄头和被告人唐某某对抗,并将被告人唐某某的菜刀打落在地,被告人唐某某便从现场逃走。经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韦某甲、韦某乙二人的损伤程度均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并实施了杀人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忠诚
2020年7月13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在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讯问笔录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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