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州市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庆全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3月23日移送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6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庆全与被害人唐某甲系兄弟关系,被告人唐庆全因家庭矛盾对被害人唐某甲怀恨在心,2016年12月25日早上7时许,在蓝山县**乡**村**组唐某甲及唐庆全的家中,唐庆全临时起意,从客厅桌上拿起菜刀、踹开唐某甲房门,砍向趴在床上睡觉的唐某甲,唐某甲后脑勺被砍后用手挡住头部并从床上爬起来往客厅跑,唐庆全追上去,用菜刀砍向唐某甲腿部至其倒在客厅地板上,唐庆全对唐某甲面部颈部连砍数十刀,致被害人唐某甲当场死亡。事后,唐庆全将菜刀清洗干净放在客厅桌上。
2016年12月27日,本案案发,被告人唐庆全在家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唐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唐庆全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庆全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舒婷
附:
1.被告人唐庆全现羁押在蓝山县看守所。
2.案卷3册。
3.证人名单。
4.证据目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