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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公诉刑诉〔2014〕173号

被告人唐**,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澜沧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6月20日被澜沧县公安局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唐**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19日17时50分,被告人唐**与被害人罗某某酒后在澜沧县**乡**村者岗寨球场旁,因水源林问题双方发生争吵,在争执中,被告人唐**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将被害人罗某某的腹部刺伤。经法医学伤情鉴定,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物证、刑事照片、鉴定意见、证行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忠

2014年9月26日

附:1、被告人唐**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移送起诉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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