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8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街道**路**号**室。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7月被衡阳市原城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减刑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1月8日被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在衡阳市蒸湘区**路**小区**栋**号门面牌馆内打麻将时,因胡牌付钱一事与同桌牌友即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并用钱在王某某头上敲了二下。王某某顺手打了唐某某一耳光。唐某某将王某某推倒在地,并进行殴打。王某某的爱人刘某某见状过来帮忙,唐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划伤了刘某某的头部和颈部。经鉴定:造成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尔后,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将唐某某抓获。
综上所述,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作案一次,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小刀一把;2.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受伤照片、前科资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谢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衡阳市仁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丰收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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