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 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身份证号码450324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全州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之父唐某乙与被害人唐某丙因打牌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唐某某从家里走到唐某丙家院子门口,将唐某丙摔倒在地,二人在地上相互扭打,过程中致唐某丙左脚脚踝骨折。经鉴定,唐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唐某乙、唐某丁、唐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曦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住全州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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