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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东兴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7日凌晨,同案人廖某某(已判决)在东兴市**镇***KTV因琐事想打黄某甲,被害人黎某某拉开黄某甲,后被告人唐某某和廖某某等人与黎某某发生争执。黎某某离开***KTV时,廖某某持尖刀朝黎某某走去,黎某某先后拿柜台上的装饰物和购物车欲砸对方,双方都被身边的人拦住,后唐某某持砍刀、廖某某持尖刀将黎某某的头部等处打伤。经鉴定,黎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同案人廖某某的供述、辩解;

5.病历、伤情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雪梅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

2.卷宗4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

3.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等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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