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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58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栋**房。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8年7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日对其重新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6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市福田区**专柜旁,因收快递件与另一快递员林某某发生言语冲突继而相互推搡,后被害人林某某踹了唐某某一脚,唐某某便对林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2018年7月6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查缉经过,谅解书,和解协议书,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报告书,照片说明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和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若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亦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婷婷

2018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唐某某联系方式:180********保证人:张某某,联系方式: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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