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安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41996********,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专科文化,货物配送员,现住绵阳市安州区**小区**期**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汽车搭乘其女友刘某甲经过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红武村9组与辽安路交叉路口时,因过路问题与路口值守人员刘某乙发生口角,刘某乙先用脚踢了唐某某,刘某甲遂用脚踢刘某乙,刘某乙将刘某甲摔倒在地,唐某某就对刘某乙拳打脚踢,双方被劝开后,刘某甲的父亲刘某丙来到现场与刘某乙发生争执,后唐某某用拳头殴打刘某乙面部,致刘某乙鼻子受伤。经鉴定,刘某乙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冬梅
检察官助理:李淦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原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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