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嵩检刑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村委会**组**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委会**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嵩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释放,同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0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嵩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唐某某在嵩明县小街镇东屯村委会大铺村小小公路旁大棚地公路边,因琐事与谭某某发生吵打,过程中唐书珍将谭某某打伤。经鉴定,谭某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伤情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书;6.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嵩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柳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委会**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卷宗1份;
3.视频光盘4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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