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327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镇**村**屯**号。被告人唐某某曾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6月9日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某某在苏州市虎丘区浒关南路与文运路口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引发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唐某某将陆某某嘴唇咬伤。经鉴定,被害人陆某某的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被告人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同意本院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病历资料等;
2.证人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
7.接处警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伟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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