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唐某甲、唐某某俩夫妻与被害人唐某乙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进而相互扭打。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唐某甲、唐某某对被害人唐某乙拳打脚踢,导致被害人唐某乙左侧4、5、6、7、10肋骨骨折,右侧4、5、6、7、8、9、10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唐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九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唐某丙、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乙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唐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某、唐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军龙
2019年8月20日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