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公诉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70********,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岳某某均在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乡**村**组因岳某某均堆放杂草田埂的归属问题发生纠纷进而抓扯,抓扯中被告人唐某某将岳某某均按倒在地后用膝盖跪骑在岳某某均胸前,致岳某某均左侧第8、9肋骨骨折。经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岳某某均所受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付某甲、付某乙证言,被告人唐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静
检察官助理 赵凯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住眉山市东坡区**乡**村**组,联系电话1872831****。
2.卷宗2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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