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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住东安县**镇**村**组。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3月7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大年初一)9时许,被害人苏某某陪杨某甲及其哥哥杨某乙等人到舅舅唐某乙家里拜年,当杨某乙、杨某甲两姊妹与唐某乙谈到要唐某乙归还杨某乙的几十万元欠款时,被告人唐某某见状,拿了一封鞭炮借故准备外出拜年,杨某乙、杨某甲两人将唐某某拦住,要其将借款的事情处理清楚,后双方发生打架,双方均有人员受伤,在打架的过程中,被告人唐某某将苏某某的右手大拇指咬伤,经法医鉴定,苏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唐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井头圩镇八字门村委会的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唐某甲、蒙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唐某乙、唐某丙、石某某、唐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永州龙溪司法鉴定所龙溪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图一份、现场照片一组12张、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瑶

2019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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