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26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原户籍地,农民。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2月23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30日15时30分许,黄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邱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黄某某指使陈某甲(另案处理)带人殴打邱某某,陈某甲便和被告人唐某某等人在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村上岛咖啡基地门口处殴打邱某某的脸部和胸部,致邱某某三颗牙齿脱落、右侧肋骨骨折。经海口市美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邱某某右侧第7、8、9、11、12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二、2020年5月2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红旗镇红旗大道212号麦乐园水吧二楼内喝酒时与隔壁桌的被害人林某某发生冲突,随后唐某某持刀将林某某的左前臂、腹部等多处砍伤。经海口市琼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 7月31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海府一横路香村厨房饭店抓获被告人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物证、书证;
2.证人陈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邱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两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春艳
书 记 员:王文卓
2020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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