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林辰,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与妻子韩某某到昌江县**镇**村委会**附近的一西瓜地工棚处与钟某某结算工钱,钟某某即表示干活完并到**镇取钱后再结算。至同日下午15时许,钟某某取钱回到工棚后与被告人唐某某进行结算,双方即因工钱及车费的结算数额发生争执,遂后双方分别持刀斗殴,斗殴过程中被告人唐某某持菜刀将劝阻其的被害人谷某某左手手臂砍伤。被告人唐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到案后如实供认。
经昌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初步鉴定意见书,谷某某左前臂背侧缝合创口长10.5cm,左手各指对指、握物有障碍功能。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41之规定,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1把、开山刀1把、玻璃啤酒瓶碎片1批;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系统、扣押笔录及清单、情况说明;
3.证人钟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谷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身体损伤达到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志行
检察官助理:郭教聪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菜刀1把、开山刀1把、玻璃啤酒瓶碎片1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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