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5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0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曲阳县**乡**村大桥处,因债务纠纷与本村王某某发生争执,唐某某用手推王某某胸部,将其推倒致头部着地。王某某枕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额颞硬膜下出血和右额颞脑挫裂伤、左颞脑挫裂伤。经曲阳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二处轻伤二级、一处轻伤一级、一处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欣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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