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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住址罗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0时左右,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到罗江区万安镇老北街的一麻将馆打麻将,唐某某与同在麻将馆打麻将的肖某某因摸屁股引发纠纷。麻将馆老板许某某将唐某某拉出麻将馆。当日21时许,许某某出麻将馆倒垃圾时,被告人唐某某上前询问许某某是谁打的自己,并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连续两刀刺中许某某左胸和左腹部。经鉴定许某某人体损伤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唐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未抗拒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唐某某未实际履行,也未取得许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许某某陈述,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刺伤许某某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未抗拒抓捕,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作自动投案,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贵平

检察官助理 廖绪飞

2020年4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取保候审,现住德阳市罗江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282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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