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4********,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乡**村**号,住深圳市坪山区**街道**号**楼。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8年6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经过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甲与被害人阙某甲认识多年,一起在深圳务工。2018年6月7日晚,两人在看电视时因琐事发生了口角,导致双方不愉快。次日晚,唐某甲与阙某甲均饮酒,两人于19时30分左右在深圳市坪山区**街道**村**地点旁相遇。唐某甲买来香烟和啤酒,想就前晚发生的口角向阙某甲道歉,阙某甲接过香烟扔在地上,导致两人再次发生口角进而相互打斗。两人互相使用拳脚踢打对方,后阙某甲倒地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阙某甲符合右额部与表面平坦且粗糙的钝性物体作用致大、小脑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并脑疝形成、中枢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药酒;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阙某乙、张某某、曾某某、刘某某、唐某乙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法医审查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唐某甲指认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恋
2019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法医审查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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