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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406号

被告人唐某某(自报),男,1989年****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时许,涂某某(已起诉)在本区钟村街钟一村维多利亚酒吧内喝酒跳舞期间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争执。之后,涂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出去酒吧门口并再次发生争执。期间,涂某某与先后来到酒吧门口的被告人唐某某及张某某、邓某某(均已起诉)等人对被害人陈某某使用拳脚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头部等处受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19年12月20日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区**街**KTV内**房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锡锋

检察官助理:彭行聪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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