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合水县**镇**村**组,无党派,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1月份,发现被害人高某某同其妻子张某某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张某某保证其与高某某不再联系。2020年9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发现高某某同张某某二人还有微信联系时,非常气愤拉着张某某开车前往合水县**镇**村**新农村高某某的家中,在同高某某撕打过程中,唐某某拿出事先准备的一把黑色刀子将高某某戳伤。后逃离现场前往合水县公安局西华池派出所投案自首。高某某受伤后前往庆阳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被医生诊断为:1.腹部锐器伤;2.腹部开放性损伤;3.左侧肋骨骨折;4.面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高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高某某的医药费、后期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65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刀子一把;
2.受、立案文书、到案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物品清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人体损伤程度检验记录表、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吕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唐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芳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委托调查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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