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18〕128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70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住兴义市**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兴义市**乡**村***组公路上与被害人祝某某发生口角抓扯,尔后唐某某便踢了祝某某一脚致祝某某摔下公路路坎,造成祝某某胸部多处骨折。经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祝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祝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
2018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兴义市**乡**村***组,联系电话1874880****。
2.案卷材料1册。
3.附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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