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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736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10115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镇**路**弄**号**室。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8月14日因***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9月10日因***鉴定恢复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后,9月2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幢**号楼附近,持刀肆意挥砍被害人李某某,致李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其遭被告人唐某某持刀砍伤的事实。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唐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砍伤的事实。

3、证人王某某、丁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唐某某有持刀报复的情况。

4、相关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唐某某有故意伤害的事实。

5、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验伤通知书证实,被害人李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的情况。

6、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唐某某曾患有适应障碍,经鉴定在本案中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

7、相关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唐某某的到案情况。

8、相关户籍信息材料证实,被告人唐某某的身份情况。

9、被告人唐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建忠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在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1**/20****38)。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独任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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