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住镇巴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唐某某发现本村村民王某某与自己母亲陈某某发生不正当关系后,一时气愤,遂抢过王某某手中所持竹棒,对王某某进行殴打,造成王某某受伤倒地不起,唐华贵便打电话给村民委员会**某某某要求处理。某某某到达现场后见王某某受伤严重随报警,被害人王某某被出警民警等人送至医院接受治疗,被告人唐某某承担了住院治疗等费用。经镇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右小腿损伤综合评定属轻伤一级;左侧胫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不能正确面对矛盾纷争,采取暴力方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两处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平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71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三册;
3.物证(竹棒)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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