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到平坝区**镇**山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快餐店内,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纠纷,凌晨4时许,唐某某使用快餐店内砧板上的菜刀将背对自己睡在床上李某某头部砍伤。经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疾病证明书、病历材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唐某某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工作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畅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顺市平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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