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邵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经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日由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5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2019年5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7月,被告人唐某甲因其位于邵阳县霞塘云乡霞塘云村的房屋基脚遭到堂兄弟唐某壬一家破坏,意欲报复。1998年7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甲趁回家的被害人唐某壬不备,持扁担猛击唐某壬后脑勺,致使唐某壬受伤倒地。2018年8月30日,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唐某壬的颅骨多发凹陷性粉碎性(开放性)骨折伴硬脑膜破裂,已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甲逃至新疆阿克苏地区。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唐某甲被新疆阿克苏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记录、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情况说明、出院记录;2.证人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银某甲、刘某某、唐某戊、简某某、唐某己、李某某、肖某某、唐某庚、银某乙、蒋某某、唐某辛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壬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向阳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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