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村**街**排**门**号,捕前住址同上。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22时左右,在怀来县东花园镇达子营村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理发店内,被告人唐某某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唐某某用手掌击打刘某某面部,致使刘某某鼻部受伤致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转刑事审批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富红

2019年12月20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在怀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