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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235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2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王恩慈,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唐某某应非洲籍男子“F某某”和“S某某”(均另案处理)的要求,向该两名男子提供了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及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账号用于收取电信诈骗所得款项并协助转款,被告人唐某某从每笔款项中获得1%至3%的好处费。具体如下:

2019年8月28日,被害人李某某受电信网络诈骗,将其中一笔被骗款项人民币20000元按对方要求转入了被告人唐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62122636021********账户内。被告人唐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按“F某某”和“S某某”的要求,将上述款项转至指定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内,并从中获得好处费。

同日,被害人陈某某受电信网络诈骗,将其中一笔被骗款项人民币20000元按对方要求转入了被告人唐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62122636021********账户内。被告人唐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按“F某某”和“S某某”的要求,将上述款项转至指定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内,并从中获得好处费。

2019年10月25日,被害人鲁某某受电信网络诈骗,将其中一笔被骗款项人民币30700元按对方要求转入了被告人唐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8585********账户内。被告人唐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按“F某某”和“S某某”的要求,将款项转至指定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内,并从中获得好处费。

2019年11月15日,被害人潘某某受电信网络诈骗,将其中一笔被骗款项人民币23000元按对方要求转入了被告人唐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62170033200********账户内。被告人唐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按“F某某”和“S某某”的要求,将上述款项转至指定的建设银行账号内,并从中获得好处费。

2020年1月10日,民警经侦查在广州市白云区**街道**村**有限公司楼下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起获被告人唐某某使用的上述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及中国农业银行卡各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 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允欢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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