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9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资溪县********,住江西省资溪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唐某某将其名下的支付宝账号收款码(账号为:13879437574)提供给熊某某(另案处理),用于接收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并约定被告人唐某某每接收并转移资金100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熊某某支付其60元的佣金,后被告人唐某某多次将接收的资金转账给熊某某。经查,被告人唐某某通过该支付宝账号收款码接收并转移的资金中有29202.9元系徐某某、冯某某平等10名被害人被敲诈勒索的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等物证;2.常住人口信息、被害人报案材料等书证;3.被害人林某某、陈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和同案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提取的微信交易、支付宝交易明细、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QQ聊天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赃款而多次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理智

检察官助理  王梅华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羁押在平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作案工具手机由平和县公安局暂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