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86********,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籍贯地重庆市潼南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路**号**单元**室。2017年10月至2020年5月,任中共广汉市**街道**社区支部**、广汉市**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2020年5月至6月17日任中共广汉市**街道**社区临时支部委员会**。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9日由本院决定由广汉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决定由广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唐某某利用担任广汉市**街道**社区居委会**职务便利,采用现金支票取现金、转账支票转账后支取现金、截留应纳入**社区居委会的财务核算等方式,多次挪用**社区居委会集体资金共计646253.03元。挪用款项至今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将本单位资金挪作己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唐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永军
检察官助理:张玲梅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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