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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建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户籍所在地利川市**镇**村**组**号,住利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建始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县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期间,因经营不善,唐某某自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共拖欠公司5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96700元。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1月9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唐某某仍不支付,2018年4月,唐某某逃匿至**省**市,2019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县人社局文书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罗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本县人力资源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励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建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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