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东莞市***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开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梅学宇,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东莞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成立,实际经营者为被告人唐某某及何某某、潘某某(后二人已判刑)。经营期间,唐某某等人拖欠该公司多名员工工资共计104072元(其中拖欠16名员工2015年10月份工资41026元,拖欠16名员工2015年11月工资55238元,拖欠6名员工2015年12月工资7808元)。2015年12月14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中堂分局向该公司发出劳动监察整改指令及公告,但唐某某等人未在限期内回该公司处理工人欠薪问题。经调解,***公司厂房业主何某某垫付了16名员工50%的工资(共计52036元),员工将工资债权转让给何某某。案发后,潘某某的家属支付了6万元给何某某,并另行支付了部分员工20%的工资。何某某的家属分别支付欧某某、张某某、管某某、刘某某每人600元工资,上述四人对何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2019年10月1日21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中山市古镇人民医院门口抓获被告人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案经过、同案人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法,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被告人唐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