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住双辽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双辽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唐某某在李某甲手中承包**小区一号楼的工程,工期自2016年7月开始至2017年12月结束。2017年10月至12月拖欠李某乙、张某甲、何某某、刘某甲等44人工资合计532,830.00元。工人多次讨要,唐某某均未支付工资。此后,2018年5月,唐某某将开发商李某甲抵账的**汽车抵押8万元,还给李某丙,未支付工人工资。2014年10月,唐某某将**小区六处房产分别登记在唐某某、温某某、徐某某、董某某、张某丙、潘某某6人名下,之后以上述6人名义在**银行贷款101万元,2016年7月至2018年12月,共计偿还贷款6.61万元,该笔钱款未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唐某某为逃避支付工人工资,恶意清偿债务8万元,清偿银行贷款6.61万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房屋抵账明细、借据、收据、收条、借条、工程收支简述、记账凭证、银行贷款记录、偿还银行贷款记录、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双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移送书、欠薪调查报告、户籍信息;2.证人李某甲、李某丁、李某丙、温某某、张某丙、董某某、徐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盖某某、赵某乙、刘某乙、王某丙、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双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拖欠的工资后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再新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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