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公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唐某某,曾用名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7********,汉族,高中文化,退伍军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12月13日被剑阁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26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被剑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剑阁县看守所。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等人认为剑阁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管理的剑阁县**镇**路15-1号、15-2号、21号、23号房产是自己家的祖业,不属国有资产,从2012年起以收回祖业为名,采取各种手段将原租住户赶走自己占用。唐某某占用15-2号、21号、23号房屋,占用后从2013年起不向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缴纳房租。2018年7月,剑阁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物权保护纠纷”为由将唐某某起诉至剑阁县人民法院,2019年3月25日,剑阁县人民法院以(2018)川0823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唐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剑阁县**镇**路的15-2号、21号、23号房屋腾退给剑阁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同时向剑阁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支付房屋占用期间的租金损失。唐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6月30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川08民终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7月12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送达给唐某某,但唐某某未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2019年8月19日,剑阁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向剑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剑阁县人民法院公告、谈话,唐某某仍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经查,唐某某夫妇在剑阁县**镇**街**号有一套住宅,但在2019年12月13日,剑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强制执行时,唐某某以自己无房屋居住为由拒绝搬离,至今,唐某某一家仍居住在占用的房屋内,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
容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青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剑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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