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爬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58********,黎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住乐东县国营**农场**队自家果地自建房,因有妨害行为,被乐东县人民法院予以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4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乐东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赖某某与被告人唐某某排除妨碍纠纷案过程中,依法向被告人唐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张贴公告,责令被告人唐某某限期履行生效判决,清除涉案土地上的槟榔树,将土地返还给赖某某,被告人唐某某不服判决,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乐东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强制执行,清除涉案土地上的槟榔树,将涉案土地交付给赖某某,执行完毕。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唐某某组织其家人、亲戚等十余人,将1200余株槟榔苗,重新种植到涉案土地上,妨碍赖某某使用、管理涉案土地,不听从乐东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劝阻。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唐某某因妨害行为被乐东县人民法院拘留15日。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唐某某被刑事拘留,1月5日和1月6日,被告人唐某某亲属将复种在涉案土地上的槟榔苗全部清除,消除了涉案土地的妨碍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海南省乐东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乐民再字第2号、海南省乐东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乐民初字第625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琼97民再23号、情况说明、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行政许可决定书、林木采伐许可证、协助执行函、现场执行笔录、结案通知书、笔录;
2.证人赖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家属已将涉案土地上的槟榔苗全部清除,消除了涉案土地的妨碍行为,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乐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彭争光
2020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乐东县国营**农场**队自家果地自建房;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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