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经蓄谋后在本市**镇**路一菜馆门口,对驾驶一辆台铃牌电动车(价值4057.29元)搭客的被害人陆某某谎称要去**区工地,商量好价钱后唐坐上电动车。当车行驶至**镇**区中建四局项目部门前的小路时,唐谎称到了,陆停车后唐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划伤陆的脖子,抢得陆的电动车和一部 VIVO手机(约价值150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公安人员于次日11时许在**镇**社区**街美宜佳门口将唐某某抓获,并缴获上述被抢电动车,被抢手机无法起回。破案后,被抢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经法医鉴定,陆光政的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策榕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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