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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抢劫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2250号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老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河南省镇平县**乡**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7年3月7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8年2月26日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8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8年9月1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抢劫,于2020年3月29日被郑州市**路**,于2020年3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25日被郑州市**路**,因涉嫌抢劫犯罪,于同年6月18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6月18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唐某某以购买摩托车为由,将被害人周某甲骗至郑州市金水区索某某与渭河北路交叉口贾鲁河边处,随后纠集张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手持木棒等物品使用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周某甲进行殴打,并强行将被害人周某甲微信中的2456元人民币抢走。现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及报案材料;3、证人周某乙的证言;4、辨认笔录;5、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受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唐某某系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蒿海方

年九月三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某某》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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