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331986********,黎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村**队**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1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吉某某(另案处理)、唐某某(另案处理)来到湖北省罗田县**镇**超市,三人通过爬仓库屋顶揭开石棉瓦的方式进入超市。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吉某某撬开超市保险柜,唐某某控制保安李某某,并持撬棍将其打伤。三人合力用胶带绑住被害人李某某手、脚,蒙住口、眼后,抢走保险柜内人民币7万余元。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全身多处损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雷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暴力手段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晓玲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在罗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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