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公刑诉〔2019〕25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渠县天星镇天星村2组47号,暂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八角村。因涉嫌抢劫罪,于1998年3月17日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998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9月27日本院对其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9日被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路长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3月初,被告人唐路长与其亲兄弟唐某某发生矛盾后,便找到其妻弟单德锡(已判刑),叫单德锡邀约几个人去教训唐东山,并把唐东山家中的钱抢了。于是单德锡便找到陈健(已判刑)、单泽东(已判刑)、贺云(另案处理)、贺政(另案处理)于1998年3月14日上午在鲜渡镇聚集共谋,决定当晚到唐某某家中实施抢劫。之后,贺政从家中携带了一把砍刀,到达渠县后,陈健、贺云、单德锡三人又在渠县街上购买了匕首、长筒裤袜、密封胶带等作案工具。天黑后,该团伙在单德锡的带领下,到达了被告人唐路长家。唐路长在家中宴请了单德锡、陈健、单泽东、贺云和贺政。吃饭中,唐路长说唐某某家目前只有三个小孩在,没有大人,家中有钱,可以放心去抢。不需要那么多人,唐某某家人认识单德锡,单德锡和贺政就不进唐某某家,只负责在外面望风接应。尔后,陈健、单泽东、贺云三人来到唐某某家,自称是营山人到唐某某家买瓦的,诱骗受害人唐某甲开门后,三人对在家的三个小孩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实施了捆绑、殴打、蒙眼、堵嘴、搜身的方式,抢走唐某某家中50余元钱以及10000元定期存单一张。在抢劫的过程中,陈健对受害人女孩实施了强奸,至其染上了性病。陈健、单泽东、贺云三人作案后与单德锡、贺政汇合,后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路长因家庭矛盾,邀约他人报复自己的弟弟,指使他人实施入户抢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善烈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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