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路**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全州县**乡**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携带菜刀到柳州市鱼峰区九头山路7号1栋14-18号的老邻居超市,使用菜刀威胁被害人覃某某,向覃某某索要钱财。后覃某某翻出柜台逃走。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在柳州市鱼峰区**路**号**栋**单元**室居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诗玛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碟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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