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抢劫、盗窃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6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雷州市******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4月23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8年9月11日8时许,被害人柯某某从湛江市赤坎区**村**巷**号一楼家中出来到赤坎区寸金公园散步。11时许,柯某某回到家时发现大门被打开,门框被撬坏。柯某某急忙进屋查看,发现卧室的桌子抽屉被撬开,抽屉里的3400元现金被盗。案发后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作案人员遗留DNA信息。经鉴定,抽屉内提取的可疑脱落细胞的STR分型与被告人唐某某的血样的STR分型相同。

二、抢劫罪

2018年10月5日11时许,被害人陈某某(柯某某的丈夫)在**村**巷**号*楼家中的厨房做菜。被告人唐某某带着口罩和帽子进入屋内企图盗窃财物。唐某某在屋内转一圈后在厨房撞见陈某某。唐某某被发现后当即使对陈某某进行其拳打脚踢,陈某某被打倒在地。唐某某转身进入卧室翻找,在卧室桌子抽屉内拿走一个放有证件、存折及2000元现金的铁皮盒。陈某某看见后上前阻拦,唐某某将其推到在地,拿着铁皮盒逃离现场。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记录、监控视频资料、DNA鉴定报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报告、现场勘验记录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当场以暴力方法抗拒抓捕,抢走他人财物2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34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保护公民人身及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以抢劫罪、盗窃罪对唐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玥

2019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关押在湛江市公安局特殊监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据目录三份,视频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